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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发布日期:2019-08-06 浏览数:14

据2003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赔偿范围:

 1、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七项)

 2、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六项,包括第1类中的七项,共十三项)

 3、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六项,包括第1类中的七项,共十三项)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例如已经支付的治疗费、医药费等,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例如为了恢复器官功能而进行训练所支出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具体来说,医疗费的项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用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6、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通常,在受害人因加害行为而当场死亡的时候,不发生误工费赔偿问题。此时,就受害人丧失的预期收入的赔偿通过死亡赔偿金加以解决。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并未当场死亡,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治疗后而死亡的,赔偿义务人不仅要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且要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护理费可分为三类:1、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用;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持续地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的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则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被害人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受害人受伤后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只单独计算不在医院住宿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多的不超过3人,住宿费用的计算可参照上海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三条)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在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需要从其他食品中获得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后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上属于对受害人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所谓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受害人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丧葬费是死者办理丧事而支付的费用,它是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财产损害。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中,以金钱的形式对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赔偿项目。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条文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